怀宁县实验小学教职工工作量标准

分类:教育教学
2022-07-18 08:42 阅读(?)评论(0)

怀宁县实验小学教职工工作量标准

为充分激发教职工工作热情,努力实现师资力量科学调配,合理分工,综合考虑国家师生比标准和学校班级设置、师资力量配备等情况,制定本标准。

第一条  工作量以课节来计量,各职位、各岗位根据工作任务的轻重和职责的大小核定工作量。

第二条  工作日工作时长计6节课,周标准工作量为30节课。

第三条  早读、早操及升旗仪式、大课间活动合计1节课工作量。

第四条  班主任每周计2.5节课工作量。

第五条  专任教师周工作量:

1.语文专任教师:任课14.5节,备课折合任课6.5节,作业设计与批改折合任课8节,备课活动折合任课1节,合计任课量30节;

2.数学专任教师:任课15.5节,备课折合任课5.5节,作业设计与批改折合任课8节,备课活动折合任课1节,合计任课量30节;

3.英语专任教师:任课16.5节,备课折合任课5节,作业设计与批改折合任课7.5节,备课活动折合任课1节,合计任课量30节;

4.美术专任教师:任课17.5节,备课折合任课4节,学生参评绘画指导折合任课3节,作业设计与批改折合任课4.5节,备课活动折合任课1节,合计任课量30节;

5.科学专任教师:任课17.5节,备课折合任课4节,学生实验准备与指导折合任课6.5节,作业设计与批改折合任课1节,备课活动折合任课1节,合计任课量30节;

6.音乐专任教师:任课18节,备课折合任课4节,排练学校节目折合任课7节,备课活动折合任课1节,合计任课量30节;

7.体育专任教师:任课18节,备课折合任课4节,韵律操教练、足球教练、运动员训练、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折合任课7节,备课活动折合任课1节,合计任课量30节;

8.信息技术专任教师:任课18节,备课折合任课4节,学校信息技术日常服务折合任课5节,指导学生学生制作信息技术参赛参评作品折合任课2节,备课活动折合任课1节,合计任课量30节;

9.书法专任教师:任课16.5节,备课折合任课4节,作业设计与批改折合任课5节,指导学生参评书法作品折合任课3.5节,备课活动折合任课1节,合计任课量30节。

第六条  行政领导周工作量:

1.校长,主管工作折合任课量26节;兼课2节,备课、作业设计与批改折合任课2节,合计任课量30节;

2.副校长,分管工作折合任课量22节;兼课4节,备课、作业设计与批改折合任课4节,合计任课量30节;

3.支部专职书记,分管工作折合任课量20节;兼课6节,备课、作业设计与批改折合任课4节,合计任课量30节;

4.专职工会主席,分管工作折合任课量20节;兼课6节,备课、作业设计与批改折合任课4节,合计任课量30节;

5.兼职工会副主席,分管工作折合任课量8节;任课12节,备课、作业设计与批改折合任课9节,备课活动折合任课1节,合计任课量30节。

6.主任,分管工作折合任课量20节;兼课6节,备课、作业设计与批改折合任课3节,备课活动折合任课1节,合计任课量30节;

7.副主任,分管工作折合任课量16节;任课8节,备课、作业设计与批改折合任课5节,备课活动折合任课1节,合计任课量30节;

8.少先总队辅导员(副校长级、主任级、副主任级),分管工作分别折合任课量22、20、16节;分别任课4、6、8节,备课、作业设计与批改折合任课3、3、5节,备课活动折合任课1节,合计任课量30节;

第七条  专职后勤人员周工作量:会计、出纳、后勤工作人员,分管工作折合任课量20节,任课6节,备课、作业设计与批改折合任课4节,合计任课量30节。

第八条  兼职教务人员周工作量:纸质档案管理员、电子学籍管理员,分管工作折合任课量16节;任课8节,备课、作业设计与批改折合任课5节,备课活动折合任课1节,合计任课量30节。

第九条  功能室管理员工作量:

⑴ 专职功能室管理员周工作量:科学实验及实验仪器管理员、网络、电教设备管理员、图书管理员,分管工作折合任课量12节;任课10节,备课、作业设计与批改折合任课7节,备课活动折合任课1节,合计任课量30节。

    ⑵ 兼职功能室管理员工作量:留守儿童之家、心理辅导室功能室管理员,分管工作折合工作量2课时;音、体、美等功能室管理员,分管工作折合工作量1课时。

第十条 兼职教研人员周工作量:

1.学科教研组长,分管工作折合任课量2节;

2.学段教研组长,分管工作折合任课量2节;

3.学科备课组长,分管工作折合任课量1节。

第十一条 群团组织兼职职员周工作量:

1.兼职团支部书记,分管工作折合任课量1节;

2.少先总队辅导员助理,分管工作折合任课量2节;

3.兼职工会委员,分管工作折合任课量1节。

第十二条 在师资力量富裕的情况下,距退休时间两年以内的老师,原则上可照顾周工作量2节。

第十三条  在在师资力量富裕的情况下,距退休时间两年以内的行政领导,可以不再兼课。

第十四条  本制度经学校行政会议研究后,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,且自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。

 

 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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